一、 注意事项:
1、 介绍人不得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招生。
2、 介绍人不得私自印刷各种宣传品,不得私自刻制任何形式的校方印章。
3、 介绍过程中,介绍人宣传口径和咨询内容必须和校方保持一致,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校方的良好形象和声誉。
4、 介绍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违者后果由其负全部责任。
5、 介绍人不得自行收取学生报名费,且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,报名费和学费必须经由校方收取。
6、 介绍人事先应向校方提供其签字的被介绍人资料或名单。
7、 本校职员不得参与此计划。
二、介绍费支付:
1、 介绍人及被介绍人双方签字的学生名单或报名表,通过校方确认。
2、 被介绍人已交清当年学费且开课后一个月内未出现退费情况。若出现,则介绍行为视为无效,校方不予支付介绍费。
3、 每成功介绍学员一名,学校一次性支付给介绍人300元作为奖励。
4、 经校方确认介绍人介绍行为真实有效,开学一个月后支付。
三、 本规定仅在惠州地区实行,实施时间有效期为2006年8月1号至2006年10月30日。
四、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校长办。
惠州达德学校
2006年7月31号